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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芦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住**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芦淞区现代城门口,再次与杨某某发生口角,继而两人发生扭打,其中,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用拳头殴打了被害人杨某某鼻子,致使被害人杨某某受伤,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杨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2020年5月13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首、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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