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Z19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湖南省**市**县**镇**村**小组**号。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18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核实了有关证据。在值班律师邓凯莹见证的情况下,与被不起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至2013年10月,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原系广州市**鞋业有限公司截断组组长,隐瞒下属员工已离职的情况,通过前员工厂牌、违规录入他人指纹等方式打卡考勤,虚构上班事实,骗取了公司工资人民币33228.22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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