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7196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案发前系陇县**镇中心小学教师,户籍地、住址陕西省宝鸡市陇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无证驾驶已注销的车牌号是陕C*****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陇县陇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6KM处路段时与行人胡某某相撞,造成胡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胡某某生前在2019年9月25日6时30分许道路交通事故中被致成创伤性重型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韦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陇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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