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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一部刑不诉〔2019〕4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青岛市即墨区**街道**村新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于2019年8月9日10时许,在青岛市即墨区**街道**村新区**号楼南侧,因挪车与黄某乙发生争执,后黄某某驾驶鲁******号长城牌皮卡车将黄某乙停放的鲁******号一汽大众宝来轿车左前车门撞损。经鉴定,黄某乙宝来轿车损失价值人民币5090元整。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于2019年8月2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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