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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9211979********,汉族,文盲,务农,现住阜蒙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3日被阜新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蒙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在2020年4月2日16时,阜蒙县****村民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自己家门前的玉米地中收拾地中的玉米叶子和荒草。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地中后先用铁耙子将地中的玉米叶子和荒草搂成堆,然后用从家中带来的打火机将搂成堆的玉米叶子和荒草点燃,之后火就顺着荒草向油松林地蔓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跑回家中取的铁锹,开始救火,但没能将火扑灭,火就将油松林地引燃,致使油松林地起火。经我局聘请林业技术人员对过火有林地面积进行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5.3172公顷,权属为阜******所有。经阜蒙县价格认证中心对烧毁的油松进行价值认定,价值为7334元。案后,取得阜**林场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本人是残疾人,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家中有学前儿童需要照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本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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