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沛检一部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0********,汉族,大学文化,徐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职工,住徐州市云龙区**庄**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变更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本院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询问了被害人张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沛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犯罪嫌疑人丁某某明知张某某没有还款能力, 仍然多次高息借款给张某某,言语威胁逼迫张某某还款,收取张某某高额罚金利息,共敲诈勒索张某某人民币25.5万元。
经本院审查,本院仍然认为沛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与张某某之间钱款往来不清,双方往来款是借款还是生意分红不清,丁某某在向张某某要钱时是否存在殴打、辱骂、威胁、恐吓情况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