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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水检刑不诉〔2020〕511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性,19XX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03XXXXXXXX363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XX区XX村X村X号住陕西省西安市XX区XX村X村X号,经白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730日被白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5日09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万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8XXXX#“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白宜公路(白水段)由东向西行驶至尧禾镇“尧禾粮站”门口处时,被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陕渭人民医院司鉴所{2020}毒检第1367号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鉴定万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43mg/100ml。查获后万某某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对此鉴定结果无异议。万某某属于醉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43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且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酒精含量相对较低。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为乙醇含量80mg/100ml。万某某的乙醇含量相对较低。第二,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2019年9月11日全市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对酒精含量较低,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做相对不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万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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