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麦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02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家属院**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7月30经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决定,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我院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万选律师,天水鑫盾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9日晚,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去麦积区**家属院宁某某家恭喜新房,在宁某某家里,万某某、罗某某、张某某四人一起喝酒,在喝酒的过程中,万某某与罗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罗某某在万某某脸上一巴掌,万某某酒后为了发泄情绪,先用红酒瓶将宁某某家的电视砸了,后又拿起一把餐椅将宁某某客厅的餐桌、茶几、电视、台式电脑、等物品砸坏,在董某某劝阻期间,宁某某打110报警,民警到达后将其带离。
事后万某某对宁某某家损坏的物品进行赔偿,并取得宁某某的谅解。
2019年9月16日,天水市麦积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以上被损坏电视、电脑、茶几、餐桌椅等物品价格共计7490.05元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本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又是涉民营企业案件,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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