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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盗窃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949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街道****自然村**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至2020年0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在安吉县**街道**超市内,购物后自助结账时,先后十二次通过故意漏扫商品条形码的方式将**超市内的商品盗走。

1、2020年05月17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盗窃了五丰酸奶一盒、水饺一袋;

2、2020年05月19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盗窃了农夫山泉矿泉水一瓶;

3、2020年05月24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盗窃了学生枕一个、乐事薯片一组、榴莲一份;

4、2020年06月01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盗窃了奥尔良烤鸡一只、低糖养乐多一组、舒肤佳沐浴露一瓶、光明酸奶一瓶;

5、2020年06月07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盗窃了蒙牛雪糕一盒、巧乐兹雪糕两盒、佑康雪糕一盒;

6、2020年06月13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盗窃了每日坚果一袋、鸭肫一袋、清风纸巾一袋、家乐氏坚果什锦谷物一袋;

7、2020年06月19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盗窃了儿童壶一个、韩束保湿乳一瓶;

8、2020年06月26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盗窃了光明酸奶一瓶、家乐氏坚果什锦谷物一袋、猪肉一份;

9、2020年07月09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盗窃了光明酸奶一瓶、费列罗巧克力一盒;

10、2020年07月17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盗窃了五粮VVV酒两瓶、悠哈糖果三袋、格力高饼干一盒、绿盛牌鸭舌一袋;

11、2020年07月18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盗窃了百醇饼干一盒、天美华牌奶贝一袋、不二家牌棒棒糖一袋、光明酸奶一瓶、悠哈糖果一包、都市牌含片五瓶、茅台醇浆酒两瓶、良食记牌海带丝两袋;

12、2020年07月20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盗窃了旺旺小小酥一袋、妙洁垃圾袋、德芙巧克力一盒、苏菲牌卫生巾一袋、旺旺吸吸冰一袋、牛奶条一袋、脑白金一盒。后在装袋离开时被抓获。

经价格认定机构认定,2020年7月20日现场查获的盗窃商品总价值为人民币324.97元,其他盗窃商品中,除榴莲、奥尔良烤鸡、猪肉要素不全,无法认定价值,剩余商品总价值为1763.42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的主动赔偿人民币2000元,并将查获到的物品退回被害单位。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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