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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甲危险驾驶案)_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剑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甲,曾用名万某乙性别:**1969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226291969**********族****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剑河县,**街道**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13日被剑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剑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晚,被不起诉人万某甲酒后驾驶贵H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剑河县仰阿莎街道杏花小区往剑河县民族民中学方向行驶。19时49分,当万某甲驾车行驶至上瑞线1835公里加100米处(仰阿莎街道清江路)时,被剑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万某甲血液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116.77mg∕100ml

被不起诉人万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

本院认为, 万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坦白情节,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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