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万某甲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涉黑恶检刑不诉〔2019〕311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甲,绰号小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住贵州省赤水市**站**楼;2013年12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赤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5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1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赤水市公安局于2019年9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赤水市公安局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1日,徐某某(另处)驾驶皮卡车经过赤水市工业大道建安公司天云能源工地时,因故与李某甲、刘某甲发生殴打。随后,徐某某邀约被不起诉人万某甲前来帮助,二人又与李某甲邀约赶来的万某乙等人发生殴打。事后,徐某某、万某甲四处寻找万某乙下落,伺机报复。2017年9月23日,徐某某、万某甲得知万某乙在赤水市文化大道**碎石厂后,伙同江某某(另处)、李某丙(另处)、帅某某(另处)、唐某某(另处)、冯某甲(另处)、冯某乙(另处)、王某某(另处)、廖某某(在逃)及李某乙等人携带棒球棒等械具前往**碎石厂。徐某某、万某甲在厂区外寻找万某乙未果,江某某率帅某某、唐某某、李某丙等人进入厂区内寻找万某乙。**碎石厂老板向某某遂安排其妻子刘某乙将万某乙藏匿,同时阻止江某某等人寻找万某乙,江某某便对向某某进行殴打,在向某某提出事后带万某乙赔罪道歉后,江某某等人才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2.书证:立案、破案文书、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笔录、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李某丙、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5.被害人陈述;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甲为泄私愤,殴打他人,伙同多人无故挑起事端,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错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甲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