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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王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7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重庆市巫山县,住重庆市巫山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7日被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7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重庆市巫山县,住重庆市巫山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7日被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权利及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询问了被害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严某某两人到山上挖药材时,发现**乡**村**组的蜂桶里有蜂蜜,附近无住户,两人商量找时间来把蜂蜜“割了”。第二天晚上,严某某与王某某带着菜刀、胶桶,来到蜂桶处,将一部分“蜂列子”割走,严某某将“蜂列子”带回家过滤,过滤后约有26斤蜂蜜,二人将蜂蜜平分。经巫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盗窃的蜂蜜价值人民币2750元。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严某某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罗某某共人民币6000元,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巫山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称量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王某某的供述;

4.巫山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被盗蜂蜜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及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王元好、严克华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盗窃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严某某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严某某系初犯,且已赔偿被害人,取得其谅解,应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严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严某某作微罪不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与非刑罚处置措施】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自首和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犯罪嫌疑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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