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住金沙县禹谟镇********。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严某某主动到禹谟派出所上交一支火药枪,经查,该支火药枪是其爷爷严某甲留给他后保存至今。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严某某非法持有的火药枪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情况说明、金沙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证明等;2、鉴定意见: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3、证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供述:严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持有的枪支是其爷爷遗留,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现已扣押的火药枪一支由金沙县公安局依法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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