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丰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丰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82********,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村**主任、电焊工,户籍地湖北省浠水县巴河镇**村**组,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由黄冈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黄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丰某某在湖北省浠水县徐某甲家吃饭时喝了二两稻花香白酒,吃完饭,丰某某驾驶鄂A3****号白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回黄冈市黄州区,途径葛洲坝大道、巴河大桥、南湖路、明珠大道、黄州大道、新港大道,后右转至沿江路,21时18时许,丰某某驾车行驶至沿江路黄州区教育局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丰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103.6mg/100ml,后提取其血样,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丰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1.18mg/100ml。

被不起诉人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检测报告、现场查获经过、悔过书、证明等书证;2.证人徐某乙、徐某甲的证言;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不起诉人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结果,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