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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630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21987********,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01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代某某醉酒后(经鉴定,代某某血液样本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03.70mg/100ml)驾驶粤J0****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新城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东莞市松山湖高新区金多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代某某对危险驾驶行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之行为,但代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是初犯,没有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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