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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雅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251972********,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乡**村,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雅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被雅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到雅江县河口镇派出所投案称:要把已去世的小舅子的一支小口径长枪上缴公安机关,小舅子去世后该枪由代某持有和保管。随后代某将疑似小口径枪支上缴到派出所。经鉴定送检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5.6mm小口径运动弹的民用,制式5.6mm“健卫”牌小口径运动步枪,具有杀伤力。代某到案后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代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雅检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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