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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鑫)(公开版)_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耀州检刑不诉〔2024〕17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92********,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住东明县****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3年3月28日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取保候审2024年3月2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4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系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手机店销售人员。2023年1月31日下午,一微信名为“平安健康”的人添加代某某微信,向代某某询价并订购苹果14ProMax手机,通过代某某提供的手机店收款码支付定金1000元,并要求代某某提供银行账户,便于之后交易转账,代某某遂向对方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当日下午,代某某银行账户收到转账14000元,随后“平安健康”要求晚上先送一部手机到东明县**银行门口,剩余款项暂存代某某处,等之后交易时一并结算。代某某与店内财务人员沟通后,下班时将准备好的手机出库带走,当晚,代某某将一部苹果14ProMax手机送至约定地点后,一名男子将手机取走。

2月1日下午,“平安健康”向代某某订购七部苹果14ProMax手机,并称让朋友转账付款,随后代某某银行账户收到账户名张某某转账49900元,“平安健康”又通过微信向代某某转账2500元,同之前留存资金一并计算后,要求代某某送六部手机到东明县**店附近,尾款2393元当面支付。随后代某某安排店员周某某将手机送至约定地点,一名男子向周某某支付现金2400元后,将六部手机取到,未等周某某找零便离开现场。

经查明,代某某银行账户收到张某某转账的49900元系张某某之女师某某(未成年人)被电信诈骗的资金。

本院认为,代某某作为手机销售人员,客观行为符合日常交易习惯,主观上也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因此代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即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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