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住松桃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9月5日至2020年9月1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任某甲(另案处理)、戴某丙(另案处理)以每天1200元的价格从杨某甲(另案处理)处租用松桃苗族自治县妙隘乡矮塞村大峰岩组杨某乙家无人居住房屋用于开设赌场,当晚便联系多人在该处以打“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安排冉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接送赌客、戴某乙(另案处理)负责维护赌场秩序,被不起诉人戴某甲、滕某某(另案处理)、戴某丙(另案处理)为赌场放哨,任某乙(另案处理)为赌场提供烟、水等物品。赌博结束后,任某甲非法获利6900元,戴某丙非法获利7100元,戴某乙、任某乙非法获利3000元,冉某某非法获利600元;戴某甲、某某某、戴某丙非法获利500元,杨某甲非法获利1200元。2020年4月27日23时许,任某甲、戴某丙又组织联系多人在该赌场赌博至次日凌晨1时许,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现场查获无主赌资人民币99900元,查获抽头渔利资金人民币1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骰子、宾王扑克牌等物证;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龚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4.任某甲、戴某丙等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现场勘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已退还全部赃款,且自愿认罪认罚,并与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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