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156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86********,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铜仁市碧江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12月17日分别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及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日早上7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驾驶贵DR****号小型面包车带着继父即被害人刘某某到碧江区**市场买菜,准备在买好菜后带刘某某到医院买药。7时35分许,买好菜后,任某某驾车由碧江区宏畅水果批发市场方向往宏畅水果市场路口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碧江区**道**市场路口北50米(灯塔办事处龙田路段)处时,该车正前部与其行驶方向正前方行人在此等候的刘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任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3月9日,经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交警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任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2020年2月18日,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刘某某系交通事故造成重型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案发后,任某某取得被害人刘某某妻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情节,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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