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二部刑不诉〔2020〕253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南湖**巷**号,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7日21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小型轿车途经温州市鹿城区鞋都三期尚吉路潘前路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出气体酒精检测结果为101mg/100mL。后由医务人员为其抽取血样,经温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2mg/100ml。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的供述、归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人员档案查询、身份信息、检验报告、照片、执法视频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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