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6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街**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5年5月11日被高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高陵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钊,高陵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对其进行了讯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酒后驾驶陕A****5奥迪牌小型汽车,沿西安市高陵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单位东门南侧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并带至高陵**医院提取血样。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任某某血醇浓度为85.2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血醇浓度超过8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且社区调查评估结果良好,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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