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鸡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委**号,现住鸡西市鸡东县**镇**村。2019年2月28日因涉嫌虚假诉讼被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2月28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黑龙江省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本院审查后,分别于2020年4月13日、2020年6月12日两次退回鸡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鸡东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鸡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3月1日,被害人李某超给胡某成打了2万元借据,因胡某成不想用自己名字向李某超借款,胡某成指使李某超在该借据上写下任某某的名字,后胡某成又指使任某某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并执行李某超工资2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由鸡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鸡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鸡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鸡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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