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00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伍某某饮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7mg/100ml)后驾驶无灯光装置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从***镇**村委**村的路口驶入325国道后由北往南靠道路左侧行驶,至国道325线647km+300m路段由东往西横过公路时,与沿325国道由南往北行驶至上述地点实施超车的由被害人赖某某驾驶的桂E****8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其本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1月25日,经合浦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伍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赖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向合浦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自首,与被害人赖某某协商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赖某某的修车费人民币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赖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协商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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