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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346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女性,194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1194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18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乐同村石陂南六巷4号附近因捡拾塑料瓶与毕某某发生纠纷,进而以拳脚相互打斗,其间,伍某某还拉扯被害人毕某某的头发将其拉倒在地,导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毕某某所受损伤符合钝物作用形成,造成右股骨颈骨折并进行假体置换,属轻伤一级;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符合钝性暴力致右上肢软组织挫伤,属于轻微伤。

2020年9月12日,因协商赔偿未果,被害人毕某某的家属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9月18日,公安人员在广州市花都区**街**村**队**号抓获伍某某。2020年11月27日,伍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毕某某经济损失,被害人毕某某对伍某某的上述犯罪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对伍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本案社会矛盾已经化解;伍某某年龄大,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符合作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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