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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7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凌晨3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持“C1D”型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贵CQ****号小型轿车,从桐梓县蟠龙大道南都花园方向往娄山关街道南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桐梓县娄山关街道河滨南路小康城路段处时,被桐梓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88mg/100ml,后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归案说明、前科查询、情况说明、黄莲派出所接处警记录、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户籍证明、机动车及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等;2.证人证言:熊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乙醇检测报告;5.现场笔录、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立功、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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