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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双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曾用名文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镇**村**组**号。2020年12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23时许,何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车由成都市双流区文星场镇方向往双华路方向行驶,行驶至双流区西航港街道光电路路段处时,与张某某驾驶并停放在路边的川A*****号小型轿车相撞,致车辆受损、何某某受伤。经鉴定,何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二轮车属机动车。经检验鉴定,何某某的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19.9mg/100mL。经事故认定,何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何某某明知对方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何某某已赔偿张某某的车辆损失并取得谅解。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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