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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30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经开区**镇**村**号,现居住地山东省济宁市经开区**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济宁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2日21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小型汽车,在经开区***道与*****道路口东50米处,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因疫情原因,现场未对何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遂由医护人员对其进行抽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87.9mg/100ml。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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