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晚上,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小车(牌号鄂A8****),从梅川镇广场行至梅川镇菜市场路段时,被设卡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呼气式测试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31mg/100mL(BAC),由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民警将其带到武穴市第二人民医院抽血。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血样酒精含量为124.47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调查处置时积极配合。
认定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的证据如下:
1.前科材料证明、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到案情况说明、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供述和辩解;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武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检查笔录附照片;5.对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查处经过及讯问现场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及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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