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91********,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区**村**街**8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小区,打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A*****的黑色现代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路与西三环交口附近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环城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何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3.68mg/100mL。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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