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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水检刑不诉〔2020〕51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XX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XXXXXXXX781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XX区XX路X号X栋X单元X楼X号现租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XX加油站附近经白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7月17日被白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9日凌晨0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川SHXXXX#“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白水县东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环路“四通加油站”门口处时,被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陕渭人民医院司鉴所{2020}毒检第1310号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鉴定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88mg/100ml。查获后何某某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9.88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何某某属于醉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对较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且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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