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刑不诉〔2020〕0000001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21968********,汉族,小学文化,在家务农,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镇**村**组**号,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凌晨8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桐梓县**镇**村家中饮酒后,于当日9时许,驾驶贵CK****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其妻子,由桐梓县花秋镇桐容公路往花秋镇卫生院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桐容公路45KM+800M(小地名:花秋镇猪儿市场)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15mg/100ml,后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鉴定,结果为107.75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归案说明、前科查询、户籍证明、机动车及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等;2.证人证言:王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乙醇检测报告;5.现场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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