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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261984********,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为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镇**村**组**号,暂住处为福建省长泰县兴泰开发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0时22分左右,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自长泰县兴泰开发区新鑫液化气店往一方酒店方向行驶,途经积山村塘边老年活动中心外路段时被长泰县公安民警查获,后被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并抽取血样送检。经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何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7.5mg/100ml。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4.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5.长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6.长泰县公安局调取的道路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训诫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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