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黔县检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住黔西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28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5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郭某某的贵FS****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黔西县金碧镇收费站往黔洪路方向行驶,22时50分许途经黔洪线10公里加100米(辉煌社区老婆田007)处时,与喻某某驾驶的贵FQ****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何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黔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喻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何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血液内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3.32mg/10OmL。
事故发生后,何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供述自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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