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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89********,汉族,小学文化,吉林市东市**楼**,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现住吉林市昌邑区**小区**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于同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于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间,在吉林市昌邑区鸿博景园6、7、9号楼等处,采取先以弹弓打玻璃试探被盗家中是否有人,后用刀撬窗钻入室内为手段,先后盗得被害人陈某某、蒋某某、马某某等人金首饰、现金、酒类物品若干,现核实作案七起。2020年4月17日。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在吉林市昌邑区东市场步行街***店内,在未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以人民币14000元收购王某某在被害人陈某某处所盗黄金饰品等赃物。

经本院依法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是否为赃物,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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