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旺检公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5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旺苍县,住旺苍县黄洋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旺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旺苍县黄洋镇**村**组强某某家门前的公路上,与被害人强某某因土地问题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用雨伞殴打被害人强某某脸部,而后双方互相用拳头殴打对方身体,致使被害人强某某三根肋骨骨折。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强某某的损伤程度综合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于2019年12月13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3月27日经旺苍县黄洋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赔偿被害人强某某人民币16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强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旺苍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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