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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荔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219**********,**族,农民,户籍地贵州省荔波县。2020年2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荔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荔波县**乡**村**组**号。

本案由荔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0日22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蓝色名爵牌鄂L0****普通小型SUV轿车经玉屏街道,由板旺村坡平组至高速路口停放,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当时血液乙醇含量81.57mg/ml。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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