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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刑不诉〔2020〕Z16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雷洲市**镇**村**号,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徐闻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经徐闻县公安决定,2020年1月22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4日19时39分许,因陌生电话找前妻黄某某,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路**村附近家宅内,使用红色塑料桶殴打黄某某脸部、胸部、后背等多处致伤。经徐闻县公安司法鉴定: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刑事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等;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二百八十八条、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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