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呼回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41971********,汉族,初中文化,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6点左右,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开车去工地路上行至内蒙古青年政治学院门口时,见到学院大门外放有多件迷彩服,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认为迷彩服是学生扔掉的衣服,便将其中七件迷彩服捡起带回工地上,后发现衣物内有手机,准备退还到学院时,被赶来的丢失衣物及手机的学生找到并报警。当时衣物内有iphonex手机一部,经估价为人民币4500元,OPPOr7plus手机一部,经估价为人民币400元,小米8手机一部,经估价为人民币1100元,迷彩服上衣七件,经估价为人民币280元,合计人民币6280元。
本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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