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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盗窃案)_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关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80********布依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自治县,住关岭自治县新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关岭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10日被解除监视居住

本案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窜至关岭自治县新铺镇***村**组被害人卢某某家中,趁其家中无人之机,秘密窃取卢某某两条蓝黄果树香烟。经价格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30元。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关岭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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