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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确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确山县*********组,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03月25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4日16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电捕鱼器,在确山县***镇***村***禁渔区非法捕捉鲫鱼15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河南省农业厅、驻马店市农业局、确山县农业局关于禁渔期的有关通告;

2、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及证人证言;

3、依法查获的电捕鱼器照片及被捕捉的鲫鱼照片。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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