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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林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68********,汉族,小学文化,种植业人员,住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溆浦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9日被溆浦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的相关规定,在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本县三江镇坪坡村“屋对门”山上采用放置猎套猎捕野猪幼崽一头,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一直将其饲养在家中。2020年4月3日经怀化学院生物与食品工程学院教授鉴定:何某某捕获的野猪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2020年4月8日,经溆浦县林业局认定:何某某捕猎的工具猎夹为法定禁用工具。

2020年4月29日,溆浦县森林公安局将何某某猎捕的野猪进行野外放生。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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