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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遵义市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11时30许,何某甲驾驶制动系统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贵CF****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载其子何某乙由大河镇龙坪村瓦窑组沿乡村道路往包南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大河镇龙坪村板桥沟处时,车辆驶离路面翻倒于道路外,造成何某乙当场死亡、何某甲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归案说明、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申请书、机动车及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等;2.证人证言:何某丙余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车辆检测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死者系其子,且其他亲属予以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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