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二刑不诉〔2021〕6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普定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6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饮酒后驾驶贵G*****小型客车从绍兴市柯桥区漓渚镇中义村驶往柯桥区福全街道福全交警中队。当日15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将车辆停驶在福全交警中队西侧通道路边。后被不起诉人何某甲与王某某等人到福全交警中队事故处理窗口处理交通事故,在该过程中,被不起诉人何某甲被民警发现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何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甲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何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无其他从重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