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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故意伤害案)_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儋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0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8日被该局监视居住,于同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年9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

儋州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8年9月10日16时许,因当时**镇**村委会观音婆生日举行聚会,村内道路交通拥堵,**村委会**村何某乙在儋州市**镇**村委会**村桥头处与**村指挥交通的青年发生争执引发双方斗殴,随后**村青年召集村民将何某乙头部打伤,在场的**村村民何某丙等人劝架时,被**村村民何某丁打到,随后引发双方斗殴,斗殴中导致何某丙左后肩和右后肩处被刺伤,并且身上多处被打伤。当天晚上何某戊(检察机关因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何某己(检察机关因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何某庚(检察机关因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何某辛、何某甲、何某壬、何某癸等人聚集在**村球场处商量报复**村青年的事情,期间何某戊、何某子、何某丑三人开车到**村祠堂处取十二把长柄钩刀放到轿车的后备箱,之后何某癸、何某辛、何某壬、何某甲等人驾驶两辆轿车到**镇圩寻找**村青年进行报复,当何某癸、何某辛、何某壬、何某甲等人驾车经过**镇**街一家夜宵店时发现**村的青年何某寅,随后何某癸、何某辛、何某壬、何某甲等人下车,同时何某戊、何某卯、何某辛从何某戊轿车的后备箱中取出三把长柄钩刀,接着何某戊、何某卯持刀将何某寅砍伤,何某戊分别在何某寅的右小腿右侧和右大腿后面各砍一刀,何某寅双脚被砍伤后倒在地上,随后何某癸、何某辛、何某壬、何某甲等人驾车逃离现场。儋公(司)鉴(法医)字【2018】75号意见书意见:何某寅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以上,待治疗康复后复查时再出具鉴定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儋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何某寅拒绝进行伤情鉴定,本案现无《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不能证实何某寅的损伤程度达到追诉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陈超君                        

             书记员:王开民

2020年12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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