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冷检公诉刑不诉〔2019〕85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031976********,汉族,中专文化,锡矿山**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冷水江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组,现住冷水江市**公司**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7月4日至7月12日)。
冷水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14日19时许,民警在冷水江市家家乐地段路查时,查获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驾驶湘******小轿车从盛源酒店驶往家家乐方向,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测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15.lmg/100ml,后将其带至冷水江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娄底市锑都司法鉴定所鉴定,余某某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99.95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冷水江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医护人员当晚为余某某抽血时所用消毒液为碘伏,不能完全排除使用的消毒液为碘酒或酒精,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