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中共党员,出生地和户籍地均在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在丰都县三合街道四横路“千禧火锅”吃饭期间饮用三瓶啤酒。同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接到电话称需要其挪车,余某某到千禧火锅店后面挪车后因有车催促其离开,又继续驾车向前行驶至城东派出所至一品江山三叉路口处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7mg/100ml。经丰都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8mg/100ml。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乙醇)[2019]355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查获、呼气式酒精测试、抽血过程等同步录音录像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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