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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滥用职权案)_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二部刑不诉〔2021〕1号

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62********,汉族,高中文化,党员,罗田县**局**镇**站副**,住湖北省罗田县凤山镇**村*组自建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田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2020年8月4日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部分证据需补充完善,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第一次退回补充调查,罗田县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8月20日补查重报。

罗田县监察委员会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月至2月,**镇小微企业创业园通过招商引资进行扩建,将该园区范围向外扩展**镇***村一组“*河”、“*冲”两处山林。

2018年2月下旬,**镇**站分管林某某工作的副**余某某及**镇政府、***村、罗田县**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系园区土地平整工程承包单位,以下简称“**公司”)等相关工作人员一同到园区内指定砍树界线,该界线范围包括“*河”、“*冲”两处山林。

2018年3月11日,***村开会决定将指定界线内的树木全部砍伐,由**村**会财经**王某甲代表村委会与村民鄢某某签订砍树合同,安排其砍伐指定界线内包括“*河”、“*冲”两处未办理采伐手续的山林。

2018年3月中旬的一天,余某某等人在园区内发现鄢某某砍伐未办理采伐手续的林木,当场制止其违法砍伐行为。当天中午,余某某等人在鸟雀**村**会**王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某及相关人员就餐过程中,协商砍伐“*河”、“*冲”两处未办理采伐手续的山林,应***村、**公司等方面要求,同意“以罚代批”的方式进行砍伐。

2018年4月中旬的一天,**镇**站**徐某某和余某某等人到园区发现“*河”、“*冲”两处山林树木基本被砍完。为此,**镇**站同意以行政处罚方式处理上述山林违法砍伐行为,由王某甲配合余某某及**镇**站落实具体处罚工作。事后,王某甲收集“*河”、“*冲”两处被砍伐山林农户基本信息,余某某安排**镇**站执法人员制作虚假调查材料,办理行政处罚手续,安排**公司代农户缴纳罚款。

2019年3月,经有关单位鉴定,“*河”、“*冲”两处山林被砍伐林木蓄积量为247.7174立方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调查,本院仍然认罗田县监察委员会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部分证据需完善补充,暂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余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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