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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诈骗案)_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修检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4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镇**村**组,现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7月13日被修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0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适用从宽制度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修文县龙场镇新春村村民余某其(另案处理)与妹妹余某英(另案处理)联合在修文县**镇**村**组**栋**层楼房屋,2015年余某其将所属第二层房屋(约218平方米)以248000元卖给李某斌(另案处理)。

2016年玩易窝公园选址涉及修文县龙场镇新春村并由修文县龙场镇政府负责征收工作,**年9月8日修文县人民政府印发《修文县玩易窝公园项目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明确项目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本村村民与非本村村民之间存在差别且本村村民高于非本村村民赔偿,本村村民一户确权面积不超过240平米。因李某斌非新春村户口,按照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应获得拆迁补偿款170680元。后李某斌为获得高额补偿,以承诺给好处费的形式让村民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为其顶户,共获得房屋拆迁款补偿款634080元,涉嫌骗取国家资金463400元,其中支付了8万元的好处费给被不起诉人余某某。

另查,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缴8万元涉案款到修文县财政局县级财政支付中心账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案发后主动上缴犯罪所得,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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