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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佟某某盗窃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6********,汉族,小学文化,住江苏省邳州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铜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于2020年8月28日补查重报。

徐州市公安局铜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犯罪嫌疑人佟某某与张某某(已起诉)结伙合骑摩托车至徐州市铜山区**镇菜市场,盗走许某某开设的“**批发超市” 内的四箱三星迎驾酒、两箱六个核桃饮料等物。经价格认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830元人民币。

2、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犯罪嫌疑人佟某某与张某某结伙合骑摩托车至徐州市邳州**镇街上,盗走李某某开设的“**批发部” 内的两箱六个核桃饮料、两箱旺仔牛奶饮料、二盒月饼等物。经价格认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200元人民币。

3、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犯罪嫌疑人佟某某与张某某结伙合骑摩托车至徐州市邳州碾庄镇**街上,盗走刘某某开设的“**超市” 内的一箱红色高满酒、一箱黄色海之蓝酒。经价格认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72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佟某某构成诈骗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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