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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安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6198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镇***村,住本村,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8日19时许,在文安县****木业门口东侧,被不起诉人侯某某驾驶冀RY****小型轿车沿保静线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前方顺向陈某某推着的手推车相撞,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侯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侯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并得到死者家属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与受害人的家属就民事部分已调解且系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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